中國官方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峰,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的目標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進入快車道。繼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公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之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管理籌備工作又有了新進展:
3月30日,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在其官網上公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并公開意見征集至4月30日。這是中國官方第三次對國務院層級的碳交易立法公開征求意見。
此前,2019年4月,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就《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016年3月,應對氣候變化職能從國家發(fā)改委轉隸至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前,國家發(fā)改委就《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
相較于“征求意見稿”, “草案修改稿”新增了八大亮點,并從六個方面給市場帶來了新期待。
亮點
1.明確全國碳市場在實現“30·60”目標過程中的定位
“草案修改稿”明確提出,為推動實現二氧化碳排放達峰目標和碳中和愿景制定本條例。
分析:這表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中國實現“30·60”目標的重要抓手。
2.建立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從國家層面完善全國碳市場的監(jiān)管體系,并提出主管部門追責
“草案修改稿”明確了參與管理和指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其他國家主管部門、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的其他國家監(jiān)管部門、交易主體和核查技術服務機構的其他國家監(jiān)管部門,確定建立監(jiān)管信息共享和執(zhí)法協作配合機制。
同時,明確提出對于縣級以上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部門的有關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的將予以追究責任。
分析:上述機制的確立從國家層面完善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監(jiān)管體系,并明確了對主管部門違規(guī)的承接。
3.提出總量控制,真正健全全國碳市場的配額分配機制
“草案修改稿”明確,國務院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和階段性目標要求,提出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
分析: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的出臺,將真正健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配額分配機制,為中國通過碳市場實現“30·60”目標和低碳轉型奠定堅實基礎。
4.首次明確提出設立國家碳排放交易基金,保障有償分配收入用途
“草案修改稿”首次明確提出設立碳排放政府基金,即國家碳排放交易基金。
分析:該基金的建立能夠有效保障有償分配收入用于支持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和溫室氣體削減重點項目,切實助力實現“30·60”目標。
5.明確提出可以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
“草案修改稿” 提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主要是碳排放配額,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
分析:現貨交易產品的豐富,以及基于現貨開發(fā)的衍生產品的逐步開發(fā)和納入,將進一步提升市場流動性,保證市場的健康穩(wěn)定,為投資者提供更多選擇,并最終在全國范圍內助力發(fā)現有效碳價。
6.明確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報送和核查責任方,落實具體要求
“草案修改稿”明確,重點排放單位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并要求每年3月31日前報送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設計數據的原始記錄和臺賬應保留至少五年。
此外,“草案修改稿”明確,省級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并在核查結束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重點排放單位反饋核查結果,并允許省級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核查。核查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核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分析:上述要求強化了企業(yè)責任主體,落實了具體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報送和核查要求。
7.細化針對主管部門和不同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保證市場公開透明
“草案修改稿”明確了重點排放單位及時公開其溫室氣體排放情況,提出省級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及時公布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等信息,并披露可能影響市場重大變動的相關信息。
分析:上述要求進一步保證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公開透明,為其健康有序的穩(wěn)定運行奠定基礎。
8.明確地方碳市場到全國碳市場的過渡方案
“草案修改稿”明確,條例實施后不再建設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已經存在的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逐步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分析:上述要求體現了中國建設統一全國碳市場的決心,并給各地方碳市場及其市場參與者釋放明確的政策信號。
期待
1. 出臺多項配套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草案修改稿”明確提出或關聯了多項配套管理辦法,涉及總量目標設定、配額結轉和管理、溫室氣體消減排放量、交易管理辦法、風險防控細則(包括漲跌幅限制、最大持有量限制、大戶報告、風險警示、異常交易監(jiān)控、風險準備金和重大交易臨時限制措施)。
分析:這些配套管理辦法是未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穩(wěn)定運行的必要保障,亟待出臺。
2.更有力度的違規(guī)清繳處罰
“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對主管部門的追責,進一步細化和提升了對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各參與方的追責條款,調整了具體的處罰額度規(guī)定:對于違規(guī)交易和交易機構的追責可處1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對于違規(guī)清繳的重點排放單位僅處10萬以上至50萬以下的罰款。
分析:與“征求意見稿”中“處按照該年度市場均價計算的碳排放配額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的懲罰力度相比,上述規(guī)定的力度有所減弱,也比各地方碳市場的相關罰則有所減弱。在正式條例中包括更有力度的違規(guī)清繳處罰是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有序運行的保障。
3.進一步落實重點排放單位履約時間及相關操作細則
相較于“征求意見稿”,“草案修改稿”刪除了在配額清繳條款中對重點排放單位“不足部分應當在當年12月31日前通過購買等方式取得”的要求。
分析:在正式條例中進一步明確重點排放單位的履約時間及相關操作的細則要求是保證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有效運行的前提。
4.進一步明確自愿減排項目使用規(guī)范,避免雙重計算
“草案修改稿”提出鼓勵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中國境內實施可再生能源、林業(yè)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實現溫室氣體排放的替代、吸附或者減少,并產生經核證屬實的溫室氣體削減排放量。重點排放單位可以購買經過核證并登記的溫室氣體削減排放量,用于抵銷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額清繳。
分析:避免雙重計算,理清自愿減排項目,特別是可再生能源項目與綠色電力證書、現有電網排放因子等各項政策和因子的關系;確保自愿減排項目真實有效的“額外性”,產生有質量保證的溫室氣體削減排放量是實現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的根本。
5.進一步明確各級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的監(jiān)管責任
“草案修改稿”明確允許省級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核查,但同時在相關監(jiān)督管理的條款中又提及,縣級以上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可以對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和核查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jiān)督管理。目前服務購買方和監(jiān)管方非同一主體。
分析:在正式條例中進一步細化、明確省級和縣級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責是保證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平穩(wěn)運行的基石。
6. 進一步完善交易方式
“草案修改稿”提出,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交易方式。
分析:相較于“征求意見稿”,“草案修改稿”取消了抵質押的方式,并修改集中競價為單向競價,且沒有允許場外交易。期待正式條例進一步完善交易方式和相關規(guī)定,允許場外交易,將進一步拓寬交易渠道,活躍市場,推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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