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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入市”勢在必行 光伏發(fā)電市場化交易還面臨哪些難題?

21世紀經濟報道發(fā)布時間:2024-08-01 12:26:51  作者:曹恩惠、孫晨陽

  2025年初步建成全國統(tǒng)一電力市場體系,2030年基本建成全國統(tǒng)一電力市場體系,新能源全面參與市場交易——這是我國電力市場未來發(fā)展的愿景之一。

  而電力市場改革其中的關鍵一步便落在了新能源肩上,這使得光伏發(fā)電如何參與,成為討論最熱烈的話題之一。

  根據國家能源局發(fā)布的數據,截至2023年上半年,光伏累計裝機規(guī)模超過712.93GW,成為我國裝機規(guī)模第二大電源。

  事實上,我國已有光伏電量參與市場交易,但參與程度并不一致。

  數據顯示,2023年我國新能源市場化交易電量6845億千瓦時,占新能源總發(fā)電量的47.3%。但由于光伏發(fā)電具有波動性等特征,因此要從“部分參與”到“全面參與”電力市場的過程中還面臨著問題與挑戰(zhàn)。

  在國家發(fā)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時璟麗看來,光伏發(fā)電參與市場化形式,需要明晰新老政策邊界,建議開發(fā)企業(yè)可以合約方式參與市場,同時鼓勵“光伏+儲能”、虛擬電廠等發(fā)展。

  消納、度電收益等存在不確定性

  回望2024年上半年光伏參與市場的現狀,時璟麗將其概括為綠電交易顯著提升和現貨市場推進速度加快。

  數據顯示,2024年1~5月,我國綠電綠證交易量超1871億千瓦時,同比增長約327%。其中,綠電交易電量1481億千瓦時;綠證交易3907萬張,對應電量390.7億千瓦時。

  “從參與市場的形式上來看,目前中長期市場仍然是參與電力市場的主流,但是今年的特征是現貨市場推進的進度明顯的加快。”時璟麗指出,例如4月份湖北電力現貨市場第二輪長周期結算試運行,6月份山東電力現貨市場也開始正式運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家政策已經明確提出要有序實現電力現貨市場全覆蓋的背景下,即使未明確具體時間,時璟麗認為將國內各地區(qū)結算試運行等情況考慮在內,預計最近一兩年之內就可以實現這個目標。

  然而,光伏發(fā)電的市場化過程中最直接問題就是收益和電量的穩(wěn)定性問題。

  “原來我們做光伏發(fā)電項目整個投資的收益預期,包括金融機構來做預期的話,電量和價格相對固定,整個投資的成本都是非常透明的,相對好進行測算?,F在在參與市場化的形勢之下,無論是消納,還是電量、收益都面臨著不確定。” 時璟麗分析。

  一般而言,光伏伏發(fā)電的收益可以從綠色環(huán)保屬性價值、容量價格和電能量價值三個方面來看。

  “雖然綠電綠證的交易量也是呈現一個指數增長這樣的情況。但是價格方面最近幾個月迅速走低,六七月份綠證的交易價格基本上折合為每度電7厘錢。”時璟麗認為,目前其實際的價格已經嚴重背可再生能源的清潔環(huán)境屬性的價值。而這一問題的破局點就在與,要體現我國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消納責任權的約束力。

  此外,光伏發(fā)電參與市場最主要是要體現得就是其電能量價值。

  “從今年每個月的代理購電價格來看,幾乎所有省份的代理購電的平均價格相對于燃煤基準價都是要高的。但為何光伏發(fā)電參與市場仍然感到被動,主要就是白天集中大發(fā)時段價格非常低。”時璟麗表示。

  此外,分時電價政策亦在影響市場化收益。

  自2021年以來,分時電價政策開始實施,范圍不斷擴大。以今年為例,已有10多個省份調整分時電價政策,拉大峰谷電價差距,并增加中午谷段的時長。

  光伏發(fā)電市場化交易難題如何破?

  電力市場化改革著力點之一是有序推動新能源進入市場,這需要明確新能源參與市場的方式和路徑,健全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制度等。

  那么,光伏發(fā)電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時所面臨的難題應該如何破解?對此,時璟麗提出了一些建議。

  “首先要明晰新老政策的邊界。”時璟麗指出,今年投資建設的新能源的光發(fā)電的項目跟前年投資的建設性能,不在同一起跑線上,如果無差別的要求推入到現貨電力市場,老項目無法與新項目爭。

  其次,考慮以合約方式參與市場。時璟麗建議,開發(fā)企業(yè)可選擇直接參與市場或合約參與市場方式。這其中,合約是通過競價簽訂PPA(Power Purchase Agreement,長期購電協(xié)議),形成的偏差資金則由一定電網區(qū)域內全部工商業(yè)分攤。

  需注意的是,今年1月份,廣西曾發(fā)布相關政策文件,將“政府授權合約價格機制”引入至新能源上網電價。5月份,浙江也提出“無國家補貼的風電、光伏發(fā)電企業(yè)參與綠電交易電量,通過雙邊協(xié)商、集中競價等方式投放,投放價格為年度市場交易參考價,并全額分配政府授權差價合約。”

  但時璟麗指出,現有的政府授權差價合約模式只局限于一個年度,而非長期。“差價合約機制設計的核心點包括長期合約,差價疏導,此外還要做到差價疏導方面責任和權利的相應統(tǒng)一。”

  據悉,英國已于2014年開始采用差價合約機制代替之前的可再生能源義務機制,合同期限為15年。

  不過,時璟麗坦言,差價模式并不是光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唯一模式,該模式可以跟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以及容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同時并存的模式。

  而當一些光伏項目不選擇差價合約的形式,那么開發(fā)企業(yè)可以通過各類“光伏+儲能”、源網荷儲以及聚合模式,結合容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或者電力現貨中長期市場來參與。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曹恩惠、實習生孫晨陽 上海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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